一、责任单位和承办人
责任单位:绥化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中心
承办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内容和范围
按《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四、所需材料
按《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1、买卖合同;2、互换合同;3、赠与合同;4、受遗赠证明;5、继承证明;6、分割、合并协议;7、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8、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9、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拆迁安置协议、包含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内容的离婚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等);(五)其他必要材料。包括:1、交纳税费的凭证;2、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批准文件;3、测绘图件(分割或合并);4、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书、公证书等。
五、受理与程序
业务受理的过程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进行记录并要求申请人答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换)证;
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六、审核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实行“三审”制,即初审、复审和终审。初审由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实。复审由主任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充分利用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认真核对。终审是最后的审核环节。由分管副处长终审审定后,该项登记申请即被核准,登记事项即被记载于登记薄,完成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相关资料在绥化市建设局网站上长期公布。房屋交易大厅以图板方式张贴展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绥化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绥化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后附《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交易中心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交易中心房屋权属
(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一、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二、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地税征收标准为:(一)一手房屋(新开发票)住宅免收,非住宅收取房屋价值的0.05%;(以前年度未开发票)收取购房票据的10.65%。(二)二手房屋(五年之内)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6.55%,非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8.55%;(五年之外)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1%,非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8.55%。(三)非住房收取交易额的8.65%。
六、财政局征收标准:(一)一手房(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1%契税,(非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3%契税;(二)二手房(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1%契税,(非普通住房)收取交易额的3%契税。(三)非住房收取交易额的5%契税。